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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铁民诉马宁、李颖、辛兵、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铁民,马宁,李颖,辛兵,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383号申请执行人,王铁民,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执行人,马宁,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执行人,李颖,女,36岁,汉族,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执行人,辛兵,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执行人,李红,女,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吉林省双辽市。王铁民诉马宁、李颖、辛兵、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5)双双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规定一,被告马宁、李颖共同偿还原告王铁民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字2013年2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利息款于执行时一并结算。二,被告辛兵、李红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辛兵、李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马于、李颖共同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13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刘凤华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树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