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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赵华标与林维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标,林维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6民初1367号原告:赵华标,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林维祥,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华标诉被告林维祥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华标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维祥15000元借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华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华标撤回对被告林维祥15000元借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赵华标负担。审判员  王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