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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信菊、黄泉国与象山丹东街道城东经济合作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信菊,黄泉国,象山丹东街道城东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1356号申请执行人:林信菊、黄泉国被执行人:象山丹东街道城东经济合作社谢再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象民初字第24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象山丹东街道城东经济合作社在(2016)浙0225执135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象山丹东街道城东经济合作社银行存款人民币58000元及执行款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广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