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麻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忠平与贵州德银投资有限公司、刘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平,贵州德银投资有限公司,刘波,金玉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民初字第259号原告吴忠平,男,布依族,1977年3月5日生,住贵州省麻江县,现住贵州省麻江县。被告贵州德银投资有限公司,住址:麻江县回龙路。法定代表人刘勇仕。被告刘波,男,1979年6月8日生,住贵州省麻江县。第三人金玉祥,男,1976年10月26日生,住贵州省麻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平诉被告贵州德银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刘波,第三人金玉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忠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吴忠平负担。审判长 杨仁俊审判员 罗雍辉审判员 潘光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丹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