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6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丁清红与北京阳光日盛装饰有限公司昌平家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清红,北京阳光日盛装饰有限公司昌平家具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6683号原告丁清红,女,1966年5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史春晖,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爱京,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阳光日盛装饰有限公司昌平家具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葛村西南角。负责人黄毅。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清红诉被告北京阳光日盛装饰有限公司昌平家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清红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丁清红负担,已免交。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海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