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罪犯李兆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1133号罪犯李兆强,男,1973年4月24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四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兆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28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四刑执字第184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天一、王跃斌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刑罚科吴建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李兆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李兆强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应该下调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与2008年10月至2009年1月间,伙同他人采取技术开锁等手段在四平市铁东区等地入室盗窃多起,数额特别巨大。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六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73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97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李兆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作案次数多,社会危害大。检察机关因其在监月消费高,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建议下调减刑幅度,我院予以采纳。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兆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徐 俊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