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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罪犯白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1074号罪犯白鑫,男,1997年7月8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长刑二初字第4号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白鑫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金韦辰、白鑫、柴伟华系朋友关系。2012年4月,被告人金韦辰因钟欣鸣追求其女朋友王鸽一事与钟欣鸣在网上发生口角,并相约在长春市朝阳区御花园公园内殴斗。2012年5月2日,被告人金韦辰、白鑫携带卡簧刀、被告人柴伟华与黄帅携带棍棒来到长春市朝阳区御花园公园内准备与钟欣鸣、康雷健等人殴斗,金韦辰、白鑫、柴伟华、黄帅因看到对方人多,遂离开现场。当晚,被告人金韦辰与康雷健又在网上发生口角,并约定次日晚在长春市朝阳区御花园公园内殴斗。2012年5月3臼,柴伟华明知金韦辰、白鑫二人欲与他人打架仍将其卡簧刀交给白鑫。当日17时许,被告人金韦辰携带砍刀、卡簧刀、白鑫携带两把卡簧刀来到本市东民主大街御花园内,与钟欣鸣、吴昱伟等人发生厮打,白鑫持柴伟华提供的卡簧刀刺被害人吴昱伟背部一刀,后与金韦辰逃至柴伟华家中,柴伟华为白鑫资助100元人民币去诊所治疗。吴昱伟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白鑫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参加听音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1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白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徐 俊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