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原告彭海波与被告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黄石市武汉路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海波,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黄石市武汉路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390号原告彭海波。委托代理人廖春勇,湖北知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黄石市武汉路分店,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武汉路193号。代表人王英,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文元,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黄石市武汉路分店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海波与被告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黄石市武汉路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海波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海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海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彭海波负担。审 判 长 姜 蕾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人民陪审员 熊 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XX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