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刑更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乐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刑更280号报请机关河北省衡水监狱。罪犯王乐。2009年11月3日入河北省衡水监狱服刑。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衡桃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抢劫、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09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原判决认定该犯系累犯。现河北省衡水监狱以(2016)冀衡狱减字第14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4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6)300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表现获考核表扬八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其数罪、累犯情节及改造表现受警告情况,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杰审判员 王国恩审判员 贡文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苑世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