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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1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石克卿共有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克卿,石克强,石克美,石克娟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3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克卿,男,1956年3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克强,男,1963年7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克美,女,1954年8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克娟,女,1959年9月1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石克卿因与被申请人石克强、石克美、石克娟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6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克卿申请再审称:我与石克强在2014年6月签署的字据是附有条件的,法院片面强调我给石克强58万元,对于小西天房屋办理过户问题搁置,违背了我们所立合同的本意,我给付其58万元是有条件、有对价的,石克强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得到该款。我是诉争拆迁房屋实际居住人,腾退补偿款项包括许多费用,而这些费用是针对实际居住人的建立和补偿,二审法院直接平分腾退补偿多余款项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石克卿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石克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克卿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