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9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周小惠、梁景森等与佛山玉上皇翡翠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惠,梁景森,陈丽妃,黄凤银,林淑晶,梁敏怡,叶梦春,周现杰,赵会超,佛山玉上皇翡翠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977-4号申请执行人:周小惠,女,汉族,1968年7月27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安陆市。申请执行人:梁景森,男,汉族,1989年5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阳春市。申请执行人:陈丽妃(曾用名陈彩云),女,汉族,1988年9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宁县。申请执行人:黄凤银,女,汉族,1989年7月27日出生,住址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林淑晶,女,汉族,1990年9月3日出生,住址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梁敏怡,女,汉族,1993年2月8日出生,住址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叶梦春,女,汉族,1990年6月26日出生,住址广西浦北县。申请执行人:周现杰,男,汉族,1979年7月2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祁东县。申请执行人:赵会超,男,汉族,1997年1月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新蔡县。被执行人:佛山玉上皇翡翠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东宝翠横路13-2号之第二层。法定代表人:陈雄。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小惠等九人与被执行人佛山玉上皇翡翠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198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支付周小惠工资6000元、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元;梁景森工资11200元、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陈彩云工资4117元、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元;黄凤银工资8137元、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元;林淑晶工资12521元、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5000元;梁敏怡工资3450元、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1150元;叶梦春工资5211元、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元;周现杰工资11850元、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5500元;赵会超工资5000元、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9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合计2909.41元。另查,截止2016年4月14日,以佛山玉上皇翡翠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未结案件,另有(2016)粤0605执1155号案。(2016)粤0605执1155号申请执行人周啟荣,本案除申请执行人周现杰外、其他申请执行人均同意将上述款项划入本案申请执行人梁景森银行账户且同意由两案申请执行人内部协商如何分配款项,本院同意大部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且已将2909.41元退予申请执行人梁景森。另外,经查,被执行人已经不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东宝翠横路13-2号之第二层经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现在经营场所及去向。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除申请执行人周现杰外,其他申请执行人均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周现杰送达了财产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周现杰亦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案经执行,(2016)粤0605执977、1155号两案申请执行人合计得款2909.41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9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杨风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德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