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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6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尹仁昌申请宣告潘志美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仁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6民特4号申请人尹仁昌,男,195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申请人尹仁昌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潘志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尹仁昌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的儿媳。因被申请人于2007年12月10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潘志美失踪。经查:被申请人潘志美,女,39岁,汉族,农民,失踪前住贵州省,系申请人之儿媳。潘志美于2001年与申请人之子尹兴奎结婚,并生育了二个孩子,女孩尹某甲、男孩尹乙。后因尹兴奎犯罪被执行死刑后,潘志美于2007年12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有8年,被申请人与尹兴奎所生的二个孩尚未成年。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潘志美的公告。公告期满后,潘志美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潘志美失踪前没有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尹仁昌关于宣告潘志美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潘志美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陆昆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