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11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王志中与铜陵市恒业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中,铜陵市恒业造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11民初242-2号原告:王志中,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告:铜陵市恒业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港路(桂家湖新村73号),组织机构代码为15111977-0。法定代表人:赵思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中与被告铜陵市恒业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铜陵市恒业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在铜陵市郊区财政局的到期债权394440.7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汤宏平代理审判员 艾 丽人民陪审员 叶来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