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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70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华平申请执行闫力嘎、李东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平,闫力嘎,李东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70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华平,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闫力嘎,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李东玫,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李华平与被执行人闫力嘎、李东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2)东法民初字第41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东玫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工资账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东玫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二十日前书面提出。执行员  李泳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一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