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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刑更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毛加彬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加彬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更1275号罪犯毛加彬,男,194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宝兴县人,小学文化,现在金堂监狱服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4月28日作出(2005)雅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毛加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理后,于2005年8月9日作出(2005)川刑复字第80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被告人毛加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于2005年8月24日送入雅安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5月24日转入金堂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7日作出(2007)川刑执字第118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8月17日作出(2010)川刑执字第95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8月17日起至2028年8月16日止。在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雅刑执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成刑执字第651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26年6月16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6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毛加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84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毛加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加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浩代理审判员  夏小璐人民陪审员  秦昌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