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终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储吉良与蒋建群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建群,储吉良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民终9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建群。委托代理人陈美香。委托代理人吴解平,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储吉良。委托代理人陈荣标,江阴市霞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蒋建群因与被上诉人储吉良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官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储吉良与蒋建群均为官林镇南庄村村民,系邻居。1996年官丰公路拓宽时储吉良家被拆迁房屋,后经宜兴市官林镇南庄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储吉良在与蒋建群家相邻的天井和弄内搭建房屋。2012年11月,蒋建群家中装修时发现墙上受潮,蒋建群认为是储吉良家在弄堂里搭建的玻璃房致通风不畅,双方协商未果,发生矛盾,蒋建群用砖头将储吉良的玻璃房顶砸破。另外,蒋建群将储吉良家二楼的窗户用铁皮彩钢板封住,并以影响隐私为由拒绝拆除。双方多次通过派出所、村委会调解协商,最终于2013年8月18日通过官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官林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一、储吉良自愿于2013年8月20日前将搭建的玻璃房拆除,蒋建群承担储吉良的损失5000元,储吉良于2013年8月21日至官林派出所领取;二、两家间弄巷归属权双方凭合法有效手续由政府职能部门决定,任何一方不得占用和堆放杂物;三、蒋建群于2013年8月20日前把储吉良东窗上的彩钢板拆除,并安装好西山头落水管,一切费用由蒋建群承担;四、储吉良巷弄内的门,更换一扇防盗门;五、自此调处后,双方互不干涉,不得再因此事引发新的纠纷,造成后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储吉良、蒋建群均在该调解协议上签字。签订调解协议后,蒋建群安装了落水管,但该落水管仅安装了从三楼至二楼的一段,并未通至一楼。储吉良为解决渗水问题在二楼平台处砌了一个小围堰,让雨落水从二楼的落水管通往一楼。蒋建群在储吉良砌了围堰后发现自己家中也开始渗水,加上储吉良在二楼平台处安装了栅栏阻挡了蒋建群以前借道上屋顶维修的路,蒋建群遂将安装的落水管拆掉,只保留上面的漏斗,并将原来已经拆除的彩钢板再行装在储吉良家的窗户上。现蒋建群家中并未安装落水管,储吉良家二楼向东的窗户被蒋建群安装的彩钢板遮挡,彩钢板被储吉良砸出缝隙。2015年7月8日,储吉良以蒋建群在一楼落水管出水处用水泥砌了墙将出水处堵住,导致雨落水堵在两家的墙壁中间,不能排水,造成家中进水、墙体渗水,以及蒋建群遮挡窗户影响其采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蒋建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另查明:南庄村委与派出所为解决双方矛盾曾出面安装落水管,该落水管通过漏斗沿三楼往下一段转而往北延伸出储吉良家的平台屋再行往下直至一楼,但蒋建群以未获通知为由将该落水管拆除。审理中,蒋建群表示原来他家的落水就是沿墙直淌到地,然后往西出到公路边,后来因为储吉良在弄巷内加盖了房屋占了他们家原来安装落水管的地方,他家的落水就从漏斗直通到储吉良家的二楼平台,落水沿着平台往西排出,后来因为储吉良在二楼平台围了小围堰落水就只能沿着原来二楼到一楼的排水管排水,而该排水口是出不了水的,所以导致他家与储吉良家相邻的西面墙也受潮了,另外储吉良在二楼平台安装栅栏影响了他借道上屋顶维修的路。对此,储吉良表示在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时他考虑到二楼平台长年渗水的问题,不能再让雨水通过二楼平台自然往西流淌,所以将落水管问题一并放入调解协议中进行协商,而当时蒋建群答应他二楼平台的水可以经过落水管通过弄巷往北出水,结果蒋建群既未按约安装好落水管(仅安装了三楼通过二楼平台的一段),又将村委、派出所出面安装的落水管拆除,所以他才在二楼平台围了小围堰,但由于蒋建群在一楼落水管出水口砌了高达1.2米左右的水泥墙阻挡了出水,导致水排不出去,现在他家的平台屋的东面墙受潮;如果蒋建群安装好落水管,他将自行拆除围堰。至于蒋建群称储吉良家在二楼安装栅栏影响其借道上屋顶维修的路一事,储吉良表示安装栅栏是为了保障自家安全,如果蒋建群需要借道上屋顶维修可以与他协商,但并不能随意翻至他家平台上自行进出。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表、储吉良的房产证、建房准可证、砌房调地合约、官林镇南庄村出具的证明、官林派出所询问笔录、官林派出所出具的说明、官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原审法院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排水、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就相邻关系中发生的矛盾达成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遵守。调解协议虽未明确约定落水管的安装方式和走向等具体问题,但明确约定了“安装好西山头落水管”,从中可以看出双方有彻底解决排水问题、互不影响各自生活的意思表示,然蒋建群最终未能安装好该落水管,继而产生更深的矛盾,致使两家相邻的墙壁均有受潮、渗水的现象,给各自的生活均造成了不便。另外,蒋建群虽曾按照调解协议将封住储吉良家二楼向东窗户的铁皮彩钢板拆除,但因双方发生矛盾又将彩钢板再行封住该窗户,影响了储吉良的通风采光。故储吉良要求蒋建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切实解决自家雨落水排水问题及二楼窗户通风采光问题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蒋建群辩称因为双方约定弄巷内均不得占用和堆放杂物,所以不能将落水管安装在弄巷内,但安装落水管是为解决蒋建群家雨水排水问题,从而保障两家相邻的墙壁均不再受潮或渗水,不属于杂物,且储吉良亦同意在该弄巷内安装落水管,故对蒋建群的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蒋建群还辩称是储吉良侵权在先,既占用了他家的滴水地,又在二楼安装栅栏影响其借道上屋顶维修的路,要求驳回储吉良的诉讼请求,如蒋建群认为储吉良有侵权行为可以另案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自己在调解协议中承诺的义务。至于蒋建群辩称储吉良侵犯其隐私所以才用彩钢板封闭窗户,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蒋建群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储吉良通过家中二楼窗户有侵犯蒋建群隐私的行为,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由蒋建群承担,对蒋建群的该抗辩意见法院亦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蒋建群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将擅自安装在储吉良家二楼窗户的铁皮彩钢板拆除;二、蒋建群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安装自家三楼至一楼的落水管,并保障落水不能向储吉良家中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案件受理费80元(储吉良已预交),由蒋建群负担(蒋建群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储吉良)。蒋建群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储吉良家二楼西边有排窗用来采光、通风,完全没有必要在东边再开窗户,且通过东边的窗户储吉亮可以窥探到蒋建群家里,侵犯隐私权,而窗户向外开,上下楼梯时容易撞到,影响人身安全。2、蒋建群已按照调解协议安装好了西山头的落水管,但储吉良伙同村委、派出所在未经蒋建群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强行改造落水管,该落水管被蒋建群拆除后,储吉良又在二楼平台上搭建了围堰,导致蒋建群家墙体受潮渗水,是储吉良违约在先。3、双方曾口头约定储吉良不得在二楼平台上搭建栅栏,储吉良违约搭建栅栏,阻断了蒋建群借道上屋顶维修的唯一通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储吉良的原审诉请并判令储吉良拆除擅自搭建的围堰和栅栏。被上诉人储吉良辩称:1、只有一边的窗户,空气不能形成对流,无法达到通风的效果,其开在二楼东边的窗户并未侵犯蒋建群的隐私权和人身安全。2、蒋建群并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安装好西山头落水管”的义务,仅安装了三楼到二楼的一段落水管,导致其家二楼平台漏水,村委和派出所为了解决双方矛盾才出面安装落水管,但蒋建群无理拆除,其只好在二楼平台搭建围堰接水,围堰是搭建在其房屋上的,并未导致蒋建群家墙体受潮渗水。3、双方从未约定其不可在二楼平台上搭建栅栏,其搭建栅栏是为了防止蒋建群随意翻至其家平台上自行进出,是为了保障自家安全,如果蒋建群需要借道上屋顶维修可与其商量。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本案之前,双方曾因相邻纠纷在官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对储吉良拆除玻璃房、蒋建群拆除储吉良家二楼东窗上的彩钢板并安装好自家西山头落水管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签订后,储吉良按约将玻璃房拆除,而蒋建群虽拆除了遮挡窗户的彩钢板,但因后来双方发生矛盾其又将拆除的彩钢板重新安装在储吉良家的窗户上,影响了储吉良家的采光和通风;关于落水管,蒋建群只安装了三楼到二楼的一段,导致储吉良家二楼平台漏水。蒋建群的上述行为违背了调解协议,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储吉良造成了损害,现储吉良要求蒋建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蒋建群上诉认为储吉良在二楼东面开窗户侵犯其隐私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储吉良存在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不能因双方的房屋相隔较近就推定储吉良侵犯隐私权;相邻权利人应给与对方必要的容忍,蒋建群上下楼梯时应尽量避让窗户,储吉良开窗时也应尽量避免撞到楼梯上的人,但蒋建群不能以此为由封堵储吉良的窗户。此外,蒋建群上诉要求储吉良拆除围堰和栅栏,但储吉良搭建围堰与蒋建群未安装好落水管有直接关系,且储吉良表示只要蒋建群安装好落水管其自然会拆除围堰;关于栅栏,储吉良表示只要蒋建群与其协商,其也会同意蒋建群借道上屋顶维修。因蒋建群在一审中未就拆除围堰和栅栏提出反诉,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故本院不予理涉,希望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助的精神,妥善解决矛盾。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应予维持。蒋建群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蒋建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薛 崴代理审判员 宁尚成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喆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