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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9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9民初323号原告郭某,女,湖南省人。被告刘某某,男,翁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以经亲友劝解与被告刘某某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郭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郭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胡 平人民陪审员  张博红人民陪审员  李 琳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丽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