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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郑培宁与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培宁,李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638号原告郑培宁。被告李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培宁与被告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定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郑培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郑培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郑培宁对被告李艳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郑培宁负担。审 判 长  王旭娟人民陪审员  杨海英人民陪审员  陈爱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初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