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刑更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王国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国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2086号罪犯王国统,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遂溪县,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2010)麻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湛中法刑三终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国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11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王国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国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8次;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国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由于该罪犯没有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故从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幅度中予以扣减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