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2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董淑珍与张宏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淑珍,张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298-4号申请执行人董淑珍,农民。被执行人张宏斌,居民。董淑珍与张宏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红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