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3执字第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孔国平、巫金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国平,巫金火,赖美君,巫志斌,郑宝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字第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遂昌县。法定代表人余振荣。被执行人孔国平。被执行人巫金火。被执行人赖美君。被执行人巫志斌。被执行人郑宝珠。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孔国平、巫金火、赖美君、巫志斌、郑宝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孔国平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巫金火、赖美君、巫志斌、郑宝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孔国平、巫金火、赖美君、巫志斌、郑宝珠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无相关信息反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孔国平下落不明,故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2016)浙1123执字第1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123执字第1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春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