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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边国祝与胡继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国祝,胡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231号申请执行人边国祝,无职业。被执行人胡继华,无职业。关于边国祝诉胡继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1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边国祝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胡继华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边国祝支付货款234,990元及利息58,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边国祝支付从2016年4月2日起计算到2016年4月29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151.45元;3、承担案件受理费2,852元,执行费4,338元。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继华银行存款人民币301,331.4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永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万增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