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2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步峰与被告张江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步峰,张江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2民初587号原告黄步峰,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被告张江河,男,50岁,汉族,万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步峰与被告张江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步峰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步峰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步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黄步峰负担。审判员 武绍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