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执恢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仇荣照与陈振洪、陈振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荣照,陈振洪,陈振萍,陈平辉,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恢235号申请执行人仇荣照。委托代理人葛存宗,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振洪。被执行人陈振萍。被执行人陈平辉。被执行人陈某。法定代理人陈振萍(系陈某之母),身份情况同上。法定代理人陈平辉(系陈某之父),身份情况同上。申请执行人仇荣照与被执行人陈振洪、陈振萍、陈平辉、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泰兴西民初字第06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振洪、陈振萍、陈平辉、陈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3060元,但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振洪偿还借款20万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振洪、陈某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绣路1389弄91号403室房屋的查封并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被执行人陈振洪交纳本院执行费8400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2012)泰兴西民初字第0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德平执行员 于俊春执行员 周茂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