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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得吉利百货香江路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得吉利百货香江路店,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1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得吉利百货香江路店。经营者贾爱珍。委托代理人丛壮,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雨涛,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秋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得吉利百货香江路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知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诉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院判决宣告前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得吉利百货香江路店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利华代理审判员  郭 静代理审判员  王晓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