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3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王准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王准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3民初1766号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徐金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云云,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蒋慧慧,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准嘉。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高地物业无锡分公司)与被告王准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地物业无锡分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地物业无锡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地物业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已由高地物业无锡分公司预交),由原告高地物业无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国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舟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