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民初字第04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宝成、刘铸、陈文宇、刘秀兰与被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鄂尔多斯市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成,刘铸,陈文宇,刘秀兰,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鄂尔多斯市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民初字第04356号原告李宝成,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原告刘铸,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原告陈文宇,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原告刘秀兰,女,1967年12月1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胡虎在,鄂尔多斯市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海渊,系该社理事长。公司住址: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平原大街金鹏路西经二路东玮三街南。被告鄂尔多斯市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董事长。办公地点:锡林浩特市杭盖路二中市场公司住址:内蒙古东胜区金顺园小区5号楼1单元10楼西户。原告李宝成、刘铸、陈文宇、刘秀兰与被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鄂尔多斯市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李宝成、刘铸、陈文宇、刘秀兰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鄂尔多斯市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宝成、刘铸、陈文宇、刘秀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宝成、刘铸、陈文宇、刘秀兰撤回对被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鄂尔多斯市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宝成、刘铸、陈文宇、刘秀兰承担。审 判 长 王永明审 判 员 刘 娜人民陪审员 杨云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郝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