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3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苏州吴江音悦明珠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苏州吴江音悦明珠歌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3098号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梁茵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庭前,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海波,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吴江音悦明珠歌厅,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投资人庄献成,该歌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孝忠,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屠骥同,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吴江音悦明珠歌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娟人民陪审员 廖景熙人民陪审员 林秋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雅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