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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揭恭阳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064号罪犯揭恭阳,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五监区服刑。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建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揭恭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2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27日送监服刑。该犯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10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13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4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做到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安心改造。能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在“三课”学习中,态度端正,能遵守课堂秩序,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经考核评定累计7.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揭恭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揭恭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