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9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李继营诉孔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营,孔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9813号原告李继营,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元林(原告之子),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被告孔宁,男,1984年5月31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王兵。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请求:被告孔宁赔偿原告李继营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3000元。本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判决如下:被告孔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李继营三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孔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济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