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朱麦香与毋年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麦香,毋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833号申请执行人朱麦香。被执行人毋年根。本院在执行朱麦香诉毋年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二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执行员 赵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