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2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孟江峡与关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江峡,关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357号原告孟江峡。被告关孝军。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江峡与被告关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江峡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运涛审 判 员  王焕丽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尚海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