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刑更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孙红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刑更88号罪犯孙红亮,男,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松江乡红利村人,现���刑于双鸭山监狱。2013年9月2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前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红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带民事赔偿137,720.9元。刑期自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止。2013年11月5日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佳刑一终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双鸭山监狱于2016年4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孙红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参加监狱内的思想、文化、技术等学习经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红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洪杰审判员 :段余昆审判员 : 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陈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