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3执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钟陈兵、阮灼琴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钟陈兵,阮灼琴,江苏南枫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3执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江苏省无锡市五爱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耿立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秦焘,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毛慧恒,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钟陈兵。被执行人阮灼琴。被执行人江苏南枫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55号新华大厦40楼。法定代表人施东卫,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杰,谢峰,均系该职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钟陈兵、阮灼琴、江苏南枫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枫担保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南商初字第0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钟陈兵、阮灼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归还工行无锡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5499.41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3年1月31日为1054.64元,自2013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息随本清。2、钟陈兵、阮灼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支付工行无锡分行律师费4162元。3、工行无锡分行有权以钟陈兵、阮灼琴抵押的车牌为苏B的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及诉讼费的给付享有优先受偿权。4、南枫担保公司对钟陈兵、阮灼琴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钟陈兵、阮灼琴进行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至无锡市房地产档案馆、车辆管理部门、银行及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钟陈兵名下车牌号为苏B、苏B的车辆已被本案查封,但目前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其他被执行人名下再无房产、银行存款,公积金等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84092.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钟陈兵、阮灼琴、江苏南枫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钟陈兵名下车牌号为苏B、苏B的车辆已被本案查封,但目前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南商初字第03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明执行员 张麒执行员 尤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沙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