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01执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申永、崔莉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永,崔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润武,理事长。被执行人申永,男,1973年6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崔莉莉,女,1963年7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科尔沁右翼前旗公证处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的(2010)前证字第2533号公证书,于2016年3月28日,以(2016)内2201执9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崔莉莉所有的位于乌兰浩特市XX街的商业楼(建筑面积:170.82平方米,产权证号:11003091XXXX),并责令被执行人申永、崔莉莉于2016年4月13日前履行科尔沁右翼前旗公证处(2010)前证字第2533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申永、崔莉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崔莉莉有的位于乌兰浩特市XX街的商业楼(建筑面积:170.82平方米,产权证号:11003091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