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81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爱莲诉王福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81执异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男。追加被执行人:卫某某,女。本院在执行张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王某某的妻子卫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称:我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后,向贵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王某某不积极配合执行,继续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申请人怀疑王某某将夫妻存款全存在妻子名下,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将王某某之妻卫某某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与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卫某某系夫妻关系,本案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卫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王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各有自所有的约定,也未证明有个人债务约定的事实。本院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生效法律文书仅将夫妻一方列为债务人,但证据证明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可以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债务发生在王某某与卫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申请人的追加申请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卫某某为(2015)介执字第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杨飞飞审判员 李彩萍审判员 张孝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怀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