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步灿与张海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步灿,张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424号申请执行人:张步灿被执行人:张海洋执行依据:(2015)东民初字第29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30万元执行情况:申请人张步灿与被执行人张海洋民间借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双方和解,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29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彬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