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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步灿与张海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步灿,张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424号申请执行人:张步灿被执行人:张海洋执行依据:(2015)东民初字第29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30万元执行情况:申请人张步灿与被执行人张海洋民间借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双方和解,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29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彬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