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7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景县人民法院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251号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景县县城亚夫路中段东侧,联系电话1863285****法定代表人:王海君张振保,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住所地景县龙华镇张德厢西村34号彭爱花,女,1981年6月7日出生,住所地景县龙华镇张德厢西村34号孙占军,男,1976年3月4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共青团路94号4号楼4号刘双双,女,1985年8月25日出生,住所地景县青兰乡隆兴东街村44号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张振保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21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21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