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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1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邱永波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1860号罪犯邱永波,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沙法刑初字第01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永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8月6日,本院以(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5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2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以罪犯邱永波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邱永波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二次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九龙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邱永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永波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