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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通化胜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胜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1民初444号原告:通化胜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县快大茂镇北山街58号。法定代表人:陈瑞财,经理。被告:王霞,女,1963年4月23日出生,住通化县快大茂镇地中海小区二期29号楼3单元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胜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胜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通化胜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伟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秀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