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刑更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黄进钊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进钊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刑更字第377号罪犯黄进钊,男,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进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江中法刑一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进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6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黄进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黄进钊获得嘉奖19次;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7月与他犯争执推拉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进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罪犯属严重暴力犯罪罪犯,其在考核期间因违规被一次性扣2分,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进钊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慕恒审 判 员 何小萍人民陪审员 吴华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雪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