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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黄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8刑初19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571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因该案于2016年2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6)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崇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中旬起,被告人黄某甲在其经营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盘石村的士多店内开设赌场,供他人用扑克牌进行“大小三公”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2月3日凌晨,公安人员在士多店内将黄某甲及陈某丁等参赌人员当场抓获。截至被抓获之日,黄某甲累计抽取赌资约人民币23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四个月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证人陈某甲、麦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梁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黄某己、黄某庚、陈某戊、黄某辛、麦某乙、吴某、黄某壬、陈某己、黄某癸、黄某子、叶某、陈某庚、黄某丑的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有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认罪态度好,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6年2月3日至2016年2月18日被行政拘留,即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卢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振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