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终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吴勇与明灿、牛永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勇,明灿,牛永华,驻马店市驰昊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4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勇,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蔡海彬,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明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永华,女,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驰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表人明灿,该公司经理。以上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林辉,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勇与上诉人明灿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勇,上诉人明灿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勇、上诉人明灿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勇和上诉人明灿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上诉人吴勇负担450元,上诉人明灿负担2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瑞霞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慧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