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崔银乐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428号罪犯崔银乐,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2008)清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银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和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崔银乐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18日至2015年10月19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3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分局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银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