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83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吉林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与张忠岭、林云海、韩景利、舒兰市星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舒兰市星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林云海,韩景利,张忠岭,董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613号原告:吉林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永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新启,经理。委托代理人:迟宪民,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舒兰市星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舒兰市法定代表人:韩景利,董事长。被告:林云海,男,195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永吉县。被告:韩景利,男,196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张忠岭,男,194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舒兰市。第三人:董平,女,1972年9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舒兰市星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林云海、韩景利、张忠岭及第三人董平参加诉讼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对被告舒兰市星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林云海、韩景利、张忠岭及第三人董平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被告舒兰市星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林云海、韩景利、张忠岭及第三人董平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舒兰市星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林云海、韩景利、张忠岭及第三人董平的起诉。诉讼费11300元免收。审 判 员  杨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朴冠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