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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斯亮与被告刘艳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斯亮,刘艳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562号原告赵斯亮,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艳秋,女,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赵斯亮与被告刘艳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刘艳秋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刘艳秋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雪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立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