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斯亮与被告刘艳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斯亮,刘艳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562号原告赵斯亮,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艳秋,女,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赵斯亮与被告刘艳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刘艳秋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刘艳秋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雪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立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