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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4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荣记、梁某1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荣记,梁花城梁某,梁叶海梁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04刑初83号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荣记,男,汉族,1972年5月4日出生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初中文化。因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09年11月16日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被告人梁花城梁某1,男,汉族,1988年9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被告人梁叶海梁某2,男,汉族,1988年6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6日主动到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荣记、梁花城梁某1、梁叶海梁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耀元、谭丽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荣记、梁花城梁某1、梁叶海梁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从2015年10月起,被告人梁荣记为了牟利,每天10时许(恶劣天气除外)在阳江市阳东区大八镇雷冈市场猪肉台或旁边的小卖部处开设赌场,以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吸引周边的群众参赌,赌注10元起,无上限。被告人梁荣记在场负责发牌,到下午14时许,被告人梁荣记根据聚赌人数多少,决定是否将赌场转移到大八镇雷冈旧村或碑子山村一树头下空地,赌场的赌注加大为50元起,被告人梁荣记在场发牌时,每隔几盘便抽取50元或100元水钱,直至下午17时许散场。同年11月起,被告人梁荣记以每天100元的报酬雇请被告人梁花城梁某1为赌场望风和接送赌客,雇请被告人梁叶海梁某2为赌场发牌抽水和望风。同年12月9日,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分别在阳江市阳东区大八某镇雷冈某村委会十一某巷8某号、三十某巷2某号抓获被告人梁荣记、梁花城梁某1;同年12月16日,被告人梁叶海梁某2到阳东公安局阳东分局投案自首。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人梁荣记、梁花城梁某1、梁叶海梁某2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梁某1、梁某2、梁某3、李某、施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照片、归案经过、身份材料、前科材料等证据,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三被告人判处。被告人梁荣记辩称自己只是参赌人员,并没有开设赌场。被告人梁花城梁某1、梁叶海梁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起,被告人梁荣记为牟利,在阳江市阳东区大八镇雷冈市场猪肉台或旁边的小卖部处、大八镇雷冈旧村或碑子山村一树头下空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该赌场每天先在雷冈市场猪肉台或旁边的小卖部处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吸引周边的群众参赌,赌注10元起,无上限,被告人梁荣记在场发牌并抽水。到下午14时许,被告人梁荣记根据聚赌人数的多少,将赌场转移到大八镇雷冈旧村或碑子山村一树头下空地,赌场的赌注加大为50元起,被告人梁荣记在场发牌时,每隔几盘便抽取50元或100元水钱,直至下午17时许散场。同年11月起,被告人梁荣记以每天100元的报酬雇请被告人梁花城梁某1为赌场望风和接送赌客,雇请被告人梁叶海梁某2为赌场发牌抽水和望风。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梁荣记、梁花城梁某1分别在阳江市阳东区大八镇雷冈村委会十一巷8号、三十巷2号某镇某村委会某巷某号、某巷某号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抓获;同年12月16日,被告人梁叶海梁某2主动到阳东公安局阳东分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以下证据证实。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其辨认笔录1、梁荣记的供述与辩解:我没有开设赌场,我只是在2015年10月份去过阳东区大八镇雷冈村委会雷冈市场的猪肉台和猪肉台隔离的小卖部麻将台上赌博。赌博是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的,赌注多数为10元、20元、30元不等,由现场参赌的人员轮流发牌,没人抽水没人望风。被告人梁荣记辨认出参赌人员梁某3、梁某1、梁花城梁某1、施某。2、梁花城梁某1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11月8日下午,梁荣记问我肯不肯帮他看水望风,给我100元一天。我同意了。从11月8日起,我陆陆续续帮梁荣记开赌大约帮忙望风看水20天,地点是在大八镇雷冈圩的猪肉台、雷冈圩旧村附近的树头下空地、碑子山机耕路旁空地处这三个地方。地点是梁荣记选的,他说要去哪里我就跟着去哪里。赌博是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的,每盘50元以上,最大无上限,梁荣记负责发牌抽水,每次发完牌就在点数最小的那家牌抽50××元,有时赌注大的就直接抽100元,间隔2、3盘就抽一次。我的工钱是梁荣记支付的,每次梁荣记选好地点后,我就开车过去赌档那里,梁荣记就会给100元望水钱我,我拿了钱就继续回去望风看水。梁花城梁某1辨认出在大八雷冈附近空地开设“三公大吃小”赌场的老板梁荣记。3、梁叶海梁某2的供述与辩解:梁荣记曾在阳东区大八镇雷冈村市场的猪肉台、雷冈旧村和碑子山村的树头底下开过设赌场,我为赌场发过牌抽过水。每天梁荣记10时左右会来雷冈市场对面的猪肉台组织周边的群众赌博,偶尔也会在猪肉台隔的小卖部里面赌。梁荣记在场发牌抽水,便相隔多盘才会抽10元、20元,赌到下午2时左右,赌博人员就会越来越多,有些大客这时会来,梁荣记就会转场去雷冈旧村或碑子山村边的树头底下赌。梁荣记将一张木板或撕开的纸箱铺在树头底下,大家就蹲在上面赌,赌到下午六时左右散场。猪肉台抽水很少的,主要是在树头底下抽水较多。抽到的水钱归梁荣记所有,他会从水钱中支付工资给我,发牌和望风的工资都是100元,偶尔会是200元,是梁荣记亲手发给我。我从2015年11月开始在赌场做工,我为赌场发牌抽水二三次,望风共五六次,共获利七八百元。梁荣记还聘请梁花城梁某1为赌场望风。梁叶海梁某2辨认出开设“三公大吃小”赌场的老板梁荣记,辨认出在梁荣记开设的赌场内望风的梁花城梁某1。二、证人证言及其辨认笔录1、梁某1的证言:2015年9、10月前,梁荣记就开始在阳东区大八镇雷冈村雷冈圩肉台、雷冈村旧村路边树下、雷冈村焦麻山机耕路旁等地方开设赌博,是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每盘最小10元,最大无限大。每天早上梁荣记就会在雷冈圩的猪肉台上开设赌博,参赌人员是雷冈村附近的村民,每次参赌都有10几人,由梁荣记发牌抽水,梁荣记在开赌过程会抽水说要买扑克牌,都是10元或20元抽,主要是为了聚集赌博的人。到了下午2时许,施某就会开车到雷冈圩喊梁荣记来开赌,梁荣记就叫上梁花城梁某1一起选开赌的地点,然后将我们这些参赌人员带到赌博的地方。在雷冈旧村路边或焦麻山机耕路旁这两个地方赌得是比较大的,最少投注都在50元以上,最大无限大。每次赌博都是由梁荣记发牌抽水。梁花城梁某1负责看水望风。听说一次要获利200元或300元。梁某1辨认出开设赌场的老板梁荣记,辨认出在赌场望风的梁花城梁某1。2、梁某2的证言:我在2015年10月开始在雷冈圩赌场参与赌博,开赌地点一般是在雷冈圩市场对面的猪肉档,猪肉档隔离的铺仔,在这两个点成场后就转入1公里左右的雷冈旧村一树头下或者碑子山村的一树头下赌博。我们是用扑克牌以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的,即俗称“撑船仔”,参赌人员都是雷冈村和大八圩附近的村民,也有塘坪过来的赌客。梁荣记是赌场的老板,多数情况下都是梁荣记在发牌兼抽水,抽到的水钱也是归其所有。有时候梁叶海梁某2也会在现场发牌抽水,所有赌客都知道这一情况。梁花城梁某1为赌场望风,同时也帮忙带客进赌场,梁叶海梁某2有时也为赌场望风。梁荣记每天上午10时多就开始在雷冈圩市场对面猪肉档或铺仔的麻将台开赌,但这时参赌人员和赌注都较少,梁荣记在场发牌,偶尔也会抽几盘水,都是抽10元或20元左右。赌到下午2时左右,赌博人员就会越来越多,赌注也会越来越大,这时梁荣记就会叫大家同其一起转场继续赌博。于是大家就会跟随去到雷冈旧村的树头下或者碑子山村的树头下赌博。去到赌博地点后梁荣记就会将一张木板或撕开的纸箱铺在地上,大家就蹲着或站着进行赌博,开场后梁荣记就会安排梁花城梁某1和梁叶海梁某2到附近的路口望风,梁荣记就正式开始发牌抽水。梁某2辨认出在赌场发牌、抽水的梁叶海梁某2,辨认出为赌场望风和带人参赌的梁花城梁某1,辨认出在赌场发牌、抽水的梁荣记。3、梁某3的证言:我在大八雷冈梁荣记开设的赌场里赌过博,梁荣记在赌场里发牌、抽水,并且请花鸡(真名梁花城梁某1)为赌场“看水”。我第一次是在2015年10月下旬的一天去赌场赌博,一共去了四次,一般是先在雷冈村市场的猪肉台处赌,赌了不久梁荣记等人就移去雷冈旧村赌,我没有跟去。赌场不是天天开的,大多数都是在雷冈村旧村附近路边树下开场赌博,只是偶尔会在雷冈村市场猪肉台处开设赌场赌博,如果赌得大了并且参与人数多了就会移场。梁某3辨认出辨认出赌场的老板梁荣记,辨认出在赌场发牌和抽水的梁叶海梁某2,辨认出在赌场望风的梁花城梁某1。4、李某的证言:我在2015年曾在雷冈村市场对面的小卖部麻将台上赌过博,也曾经在市场对面的猪肉台赌过,还在雷冈旧村村边的树头下赌过。赌博是用扑克牌以赌大吃小的方式,赌场的老板是梁荣记,有赌仔是自已坐摩托车的,有赌仔是坐梁花城梁某1的摩托车进入雷冈旧村的赌场的,梁花城梁某1经常要骑车往返多次载赌仔进场。每天上午10时开始,村民就聚集在市场对面的小卖部麻将台或市场对面的猪肉台赌博,这时候梁荣记也在场发牌抽水,但都是偶尔抽,抽的金额也很少,有时候我也会在场参赌。刚开始赌的时候参赌人员不多,赌注不大,下注就20元、30元左右。赌到下午1时左右,赌台的赌注就会越来越大,参赌人员也会越来越多,这时梁荣记就会让大家跟他去雷冈旧村的树头下赌博。李某辨认出开设赌场的老板梁荣记,辨认出在梁荣记开设的赌场内望风和载客的的梁花城梁某1。5、施某的证言:大八雷冈赌场开了约二、三个月,大约是在2015年10月初开始正式会抽水做赌场的,我也是在那个时候会去赌场参赌,大多数时间我都会在场。赌场是梁荣记开的,他在赌场是负责发牌、抽水的,梁花城梁某1、梁叶海梁某2两人是梁荣记请来帮赌场望风放哨的,梁叶海梁某2与会帮赌场发牌,梁花城梁某1还负责带赌客入场。赌场以抽水获利,以扑克牌赌“三公大吃小”,赌客都是雷冈圩当地,也有大八圩的,也有附近塘坪过来的赌客。地点一般是在大八雷冈圩市场对面的猪肉档,和猪肉档隔离的铺仔,每天10点左右开赌,这时参赌的人大多是雷冈圩周边的一些人,人数和赌注相对较少,梁荣记发牌,但没怎么抽水,偶尔抽几盘。大约下午14时左右,外面的赌客来了人数多了起来后,梁荣记就会将赌博地点移到雷冈旧村边一树头下,用一张木板或纸箱撕开铺在地上,大家围住就开场,梁荣记正式开始发牌抽水,同时安排梁花城梁某1和梁叶海梁某2到位看水望风。施某辨认出参赌人员梁某1,施宗培,辨认出赌场老板梁荣记,辨认出赌场工作人员梁花城梁某1、梁叶海梁某2。三、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梁叶海梁某2对梁荣记开设赌场的地点阳东区大八镇雷冈市场对面的猪肉台、雷冈旧村树头下、碑子山村树头下进行了指认;被告人梁荣记对其参赌的地点雷冈村市场对面的猪肉台进行了指认;被告人梁花城梁某1对赌场的地点雷冈圩猪肉台、雷冈旧村树头下空地、碑子山村树头下进行了指认;参赌人员梁某2对梁荣记开设赌场的地点雷冈旧村树头下、碑子山村树头下进行了指认;参赌人员梁某1对梁荣记开设赌场的地点碑子山村树头下进行了指认。四、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梁荣记、梁花城梁某1于2015年12月9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梁叶海梁某2于2015年12月16日到阳东公安局阳东分局投案自首。五、身份材料:证实三被告人犯罪时已达追究刑事责任年龄。六、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梁荣记因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09年11月16日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2月17日刑满释放。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荣记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梁花城梁某1受被告人梁荣记的雇请在赌场望风、接送赌客,被告人梁叶海梁某2受被告人梁荣记的雇请在赌场发牌抽水、望风,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荣记、梁花城梁某1、梁叶海梁某2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梁荣记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叶海梁某2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花城梁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花城梁某1、梁叶海梁某2受被告人梁荣记的雇请为赌场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梁荣记的辩解,经查,被告人梁荣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犯罪事实,有同案犯梁花城梁某1、梁叶海梁某2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梁某1、梁某2、梁某3、李某、施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被告人梁荣记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荣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梁花城梁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梁叶海梁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明晓审 判 员  陈国良代理审判员  陈德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XX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