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刑更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运成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945号罪犯张运成,男,汉族,1989年5月10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庐江县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3)瑶刑初字第000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运成犯贩卖毒品罪,判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张运成等同案被告人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合刑终字第00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张运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运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0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运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毒品犯罪罪犯,并犯有数罪,且未执行财产刑及退缴犯罪所得,又���犯罪前科,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运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14日起至2023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庆华审 判 员 程 非代理审判员 江 曙ggz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