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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东营市同和化工有限公司与蒋其海、宋海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同和化工有限公司,蒋其海,宋海锋,邵文学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东营市同和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树国。委托代理人:袁磊,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志浩,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蒋其海。委托代理人:王金刚,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海锋。第三人:邵文学。委托代理人:王金刚,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同和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其海、宋海锋,第三人邵文学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同和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东营市同和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晓杰审 判 员  孙东平人民陪审员  杨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