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东营市同和化工有限公司与蒋其海、宋海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同和化工有限公司,蒋其海,宋海锋,邵文学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东营市同和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树国。委托代理人:袁磊,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志浩,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蒋其海。委托代理人:王金刚,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海锋。第三人:邵文学。委托代理人:王金刚,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同和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其海、宋海锋,第三人邵文学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同和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东营市同和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晓杰审 判 员 孙东平人民陪审员 杨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