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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福建中安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美芳、陈龙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中安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美芳,陈龙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1587号原告福建中安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齐丽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宇,该公司员工。被告李美芳,女,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陈龙建,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中安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美芳、陈龙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其与被告要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中安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妙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晓蔚 更多数据: